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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本站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实习是医学生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毕业实习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使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管理,教务科组织实施。实习管理工作中凡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提交校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教务科工作涉及其他科室时,首先向校长汇报,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五条:其他科室工作需教务科给予协助完成的,需经校长同意,科室也应服从学校全局利益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条:政教科协助教务科进行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违纪处理。

第七条:科室定期召开科务会,有重要事情校长参加。

第八条:每届学生进入实习前教务科应召开本年级班主任会,了解学生情况,以便实习管理有的放矢。班主任应做好本班学生实习前宣传教育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每届学生结束实习前由教务科提请学校组织召开相关科室联系会。

第三章  实习安排

第十条:完成在校理论学习,按规定交齐资料及经费方可安排毕业实习。

第十一条:教务科根据实习基地硬软件条件,决定实习人数和专业,并提前签定实习协议书。

第十二条:教务科提前完成实习生统计工作,每位学生实习前必须签定《实习学生保证书》。

第十三条:实习安排遵循就近原则,同时考虑专业层次、在校表现及住宿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自已联系实习单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班主任签字并附实习单位接受函件,经学校批准后由实训科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实习前,教务科应召开实习班级学习委员会、班长会,对实习大组长进行培训;组织召开全校实习前动员大会。

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拟定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设计各专业实习手册。进入实习前按专业、班级下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七条:教务科负责将实习学生送交实习基地。路费学生自理。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八条:各实习基地聘请班主任1-2位,履行“实习基地班主任职责”。各实习基地推选大组长1-2名,履行“实习大组长职责”。

第十九条:教务科每月应前往或电话检查各实习基地实习情况。实地检查实习情况不少于每年二次(接送实习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实习基地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实习生量化管理办法”,如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者,教务科另根据“违纪实习生处理教育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将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习生由教务科统一协调安排住宿,必须遵守“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宿舍管理制度”。实习期间水电费自理。相对集中的住宿可聘请管理员一名协助管理。管理员工资由教务科根据学生数量,劳动强度提出工资标准,由分管校长、校长审定并签发。

第二十二条: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按“实习生请假制度”执行。凡请霸王假,欺骗假一律按旷工处罚。

第五章  实习生奖惩

第二十三条:每届实习生评选优秀实习生一次。按《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学校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程序进行。由学校行文表彰,按学校三好生标准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实习期间违反实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由教务科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呈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文通报,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科报分管校长签字后行文通报。处分文件抄送政教处、保卫科、教务科等学校相关科室。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教务科应停止其实习,回校接受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应电话或电报告之家长,共同教育学生。如拒不返校,按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流失学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实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实习结束时可向实训科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由教务科根据处分后的实习表现给出是否同意撤销处分的意见,由分管校长签字后行文撤销处分。撤销处分文件抄送政教科、教务科、保卫科等学校相关部门。凡因不思悔改,不吸取教训,实习结束时仍未撤销处分者,按有关规定延缓颁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的实习学生,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无权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及获得毕业证书。

第六章  实习结束及实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实习生必须完成实习计划方可结束实习。

第二十八条:教务科根据实习手册医疗文件书写以及实习期间考勤认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率。实习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级别。

第二十九条:实习时间不过半者或未经教务科同意安排的实习,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十条:在实习期间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未撤消的认定实习成绩不合格;撤消处分方可视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实习成绩及时移交教务处,作为颁发毕业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实习期间因就业需停实习者原则上实习时间过半方可批准,按“中途停止实习程序”办理。凡按规定办理手续者后实习成绩认定及格。

第三十三条:实习结束时,实习学生在教务科指导下,处理好与实习基地及实习生住宿的各项事宜方能离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毕业实习期间所有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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